(一)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運營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無論其是否增值,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為:
1.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
2.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條件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海事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及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動態調整,并函告海口海關。
(三)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關稅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僅限符合政策措施條件的企業運營自用,并接受海關監管;未經海關同意并補繳進口關稅,不得進行轉讓或移作他用。轉讓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條件的企業應建立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暫時出境修理貨物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暫時出境修理復運進境的貨物。
(四)海南省商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制定配套管理辦法,明確符合政策措施條件企業名單的確定程序,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關稅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的登記、運營自用、監管等規定,以及違規處置標準、處罰辦法等內容。
同時,海南省相關部門應通過信息化等手段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并加強省內主管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條件的企業及相關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的監管等信息。
(五)本政策措施所稱“暫時出境”的期限由海關根據企業提交的貨物修理合同及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對超過“暫時出境”期限復運進境的貨物,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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