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所列企業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在“(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項下企業中刪除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荔灣作業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業公司。
(二)在“(二)中國海洋石油對外合作公司”項下企業中增加博道長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業(中國)有限公司、愛思開新技術株式會社和愛思開爾世恩株式會社,并刪除臺南-潮汕石油作業有限公司。
(三)對“(四)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下屬企業”項下企業名稱進行變更:將“勝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鉆井公司”調整為“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鉆井公司”;將“中國石化集團上海海洋石油局”調整為“中國石化集團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將“上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總公司”調整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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