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規定:“第八條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訂款)×預征率
銷售額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郵政服務接受方和本總、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服務取得的收入;預訂款為分支機構向郵政服務接受方收取的預訂款。
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預訂款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預訂款。
分支機構發生除郵政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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