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審核:企業將提交申請文件送經貿局審核;
2、受理申請:如所提交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申請人可當場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將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須補齊的全部內容。
申報材料:
1、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副本),必須如實填寫并經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其記載的各種信息應當與工商營業執照一致。
2、在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須申請人蓋章,經辦和負責人簽字、署日期)。
3、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分支機構名單表
6、各市、縣、區國家標準地區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7、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情況匯總表
辦理期限:
5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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