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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