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逾期繳納社保而繳納的滯納金,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稅前列支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繳納社保的滯納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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