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39號公告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與上次退稅計算增量留抵稅額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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