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在收到全部補正材料后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4.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電信業務許可的,應當拒絕受理或者給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
5.省交通廳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如獲批準,將頒發《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出具行政許可證明或者其他行政許可文件,并送達申請人。
7.營業執照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憑授權委托書取得。
8.《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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