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的第一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資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兩種,改建支出則包括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和延長使用年限,但這兩種情形不需要同時具備,其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稅法規定的第二項長期待攤費用,即“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資產仍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兩種,租入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種形式,其改建支出也包括兩種情形,即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和延長使用年限,但這兩種情形不需要同時具備。改建支出的攤銷期,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但是如果改建支出的攤銷期在會計制度中已經明確的,則按會計制度處理。如果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則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合理進行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修理費支出,則可一次性扣除等。
稅法規定的第三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將會計上作為修理費用的支出分為大修理和非大修理兩類。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稅法規定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稅法規定的第四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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