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章程的過程,也是確定股東今后在公司管理決策中的權利、地位的過程。章程條款的合理設置,是股東利益博弈的結果。而這種利益的博弈,與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對于小股東而言,擴大股東會表決事項的比例要求,就等于為自己爭取今后的發言權。如果公司章程中將重大事項均列入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通過的范圍,則小股東將在公司運營中占有優勢地位,這比通過《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來保護小股東合法權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關于董事的產生,是根據股權比例由股東委派還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產生,區別就在于股東們是更愿意由內部人員來管理公司還是引入外部人員來管理公司。
股東的特點包括股東之間的關系、股東關注利益或事項的區別等等,而股東持股比例的不同,則直接影響到章程今后的實施以及公司的運行效率。在一個股東人數眾多、股權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將大部分公司職權設置為需經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則該公司的運行必然是沒有效率的。而在一個只有兩三名股東、股權比例又相差懸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約定經營管理的具體事項要經股東會一致同意才能通過,則該公司今后極可能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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