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電子設備的折舊年限為3年。
關于折舊年限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以上述規定,企業最好在不低于以上年限的基礎上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屬于會計估計,預計使用年限來自企業管理層的估計:鋼板材料的油罐折舊年限可比照生產設備10年以上;路面的折舊年限可比照房屋建筑物20年以上;關于苗木,如果不屬于生產性生物資產,直接計入費用,如屬于生產性生物資產則按不低于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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