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專業人才移民法》引入了“專業人才”概念,不僅包括受過大學教育的人才,也包括受過正規職業技術培訓的人才。此前,德國勞動市場從主要對有大學以上學歷的外國人開放,現在擴展到低于本科學歷的技術人才。新法還取消了所謂“優先審核”制度。此前,拿到了德國企業雇傭意向或合同,申請來德工作簽證的歐盟以外的申請者,德國勞工局要審核是否有德國或其他歐盟國家的求職者能勝任這個職位。只有在找不到合適的來自歐盟的從業者的情況下,勞工局才能向非歐盟國家的申請者發放工作許可。現在新法取消了這個制度。
《就業促進法》對輸入外籍勞工的原則作明確規定,即:確保德國人及與德國人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有優先就業機會,防止輸入勞工對勞動力市場,特別是就業結構、區域及行業產生不良影響;雇主須優先聘用德國人及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如果德國人或法律上與德國人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不能從事該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內確實未能在本國聘到合適人員,可輸入外籍勞工;對經過勞工局提供培訓后,德國人及與其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可從事的工作,則應將該工作崗位提供給上述人等;嚴禁黑工。
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外國人只有持有德國勞工局工作許可,才可在德國工作。但也有例外,歐盟成員國公民、擁有無期限居留許可或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根據國家間協議、有關法律規定可在德國工作的外國人,不需辦理勞工許可;外國投資的企業法人,包括子公司、獨立或非獨立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等,亦不需辦理工作許可。
原則上,一個外國人首先要有合法居留,才能申請工作許可。實踐中,外籍勞工一般是先獲得工作許可準予,才可能獲得勞工簽證和居留許可。勞工簽證須向所在國德國使(領)館申請,使(領)館轉德國外國人管理局,后者征詢勞工局及行業協會意見后,做出給予或拒絕簽證決定。勞工居留許可或居留準予一般一年一延。
盡管德國對外籍勞工進入實施嚴格限制,但根據法律規定,德聯邦勞工部門有權通過法規,對外籍勞工許可發放作例外處理。因此隨著就業結構不斷變化,針對1973年頒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德勞工部制定《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并多次修訂。《例外安排條例》最新版本于1998年9月頒布,2002年進行過修訂和補充。
【具體程序】在具體程序上,雇主需到勞工局登記有關人員需求;輸入的外籍勞工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國同等職業或職位薪金數;輸入勞工只準按照雇傭合約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隨意更換雇主,該合約需受德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監督;完成雇傭合約后,輸入勞工一般須返回原居留地;雇主如被發現違反勞動法及勞工政策會被提起檢控,受到制裁,并將被取消其輸入勞工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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