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制品的銷售環節,只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法》第十五條 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十六條 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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